(2017)赣1102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龚永龙、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永龙,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龚永龙,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88号9-1。法定代表人:姜光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永龙与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