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祁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366号原告祁某,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鸡泽县。被告张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广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