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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金福与郭亚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福,郭亚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5102号原告:林金福,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郭亚章,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林金福与被告郭亚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金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亚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金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确认。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每月每万按2%计算。现原告急需用钱,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郭亚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亚章因生意周转的需要于2016年9月18日向原告林金福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款合同及收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双方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借款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条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郭亚章向林金福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林金福诉求郭亚章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郭亚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郭亚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金福借款60000元及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郭亚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曦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杰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