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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苏某、李某、中国人寿某金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苏某,李某,中国人寿某某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6612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东阳市,身份证号码:3307241。被告中国人寿某某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金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费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142202,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和对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 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