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国伟与被告伞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伟,伞小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181号原告:白国伟,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王亚萍,系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伞小松,男,住铁岭县横道河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伟与被告伞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白国伟负担。审 判 长 张强& # xB;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