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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国伟与被告伞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伟,伞小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181号原告:白国伟,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王亚萍,系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伞小松,男,住铁岭县横道河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伟与被告伞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白国伟负担。审 判 长 张强& # xB;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