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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延梅诉屈汉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梅,屈汉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第2913号原告:王延梅,女,生于1969年6月28日,汉族,住宜城市板桥店镇两河口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屈汉全,男,生于1957年9月11日,汉族,住宜城市南营办事处土城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57********。原告王延梅与被告屈汉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王延梅负担。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雁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