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玉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859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被告人冯玉法,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第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玉法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冯玉法在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街铁网网咖上网期间,乘被害人买某某熟睡之机,盗得买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3040元。销赃得款,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 被告人 辩解意见 被告人冯玉法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案发后,被告人冯玉法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被告人冯玉法赔偿被害人买某某3800元,被害人买小涛对被告人冯玉法表示谅解。 裁判理由 被告人冯玉法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玉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玉法赔偿被害人买某某3800元并获得被害人买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冯玉法酌情可从轻处罚。 判 决 被告人冯玉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郭 鹏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