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振与李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李光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614号原告:陈振,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被告:李光亮,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陈振与被告李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振负担。审判员 霍袁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