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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新娣与被执行人卞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娣,卞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045号申请人陈新娣,女,1971年6月生,住址溧水区。被执行人卞秋香,女,1974年4月生,住址溧水区。申请人陈新娣与被执行人卞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7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卞秋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申请人陈新娣归还借款本金197000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卞秋香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卞秋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首先依法对被执行人卞秋香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卞秋香名下有一辆别克牌轿车,由于申请人陈新娣对车辆查封未作要求,且车辆流动性较大不宜控制,故本院对车辆未作查封,同年7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卞秋香工资收入。根据查控情况并结合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卞秋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相关部门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新娣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卞秋香偿债能力,由于被执行人卞秋香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7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朱 波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