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执1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文雷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天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文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1966号申请执行人五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97号102-103。法定代表人:张燕午,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天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5号楼一层1072室。法定代表人:董文雷,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文雷,男。申请执行人五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文雷、北京中天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7)京0102民初14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董文雷、北京中天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五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文雷、北京中天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文雷、北京中天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文雷、北京中天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文雷、北京中天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