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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吴艳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吴艳召,黄海,焦志伟,耿帅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9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黄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788056842H。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树权,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艳召,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一审被告:黄海,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一审被告:焦志伟,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一审被告:耿帅科,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上诉人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艳召、一审被告黄海、焦志伟、耿帅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41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洋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洋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黄洋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东方审判员  张文平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