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途顺精品租车行与程毕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途顺精品租车行,程毕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880号原告:途顺精品租车行,住所地:册亨县者楼街道办事处者楼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223327MA6DY8W6XH。经营者:韦茂,男,1990年5月1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册亨县。委托代理人:覃国栋,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31037057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毕鲜,男,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阳市花果园T区。原告途顺精品租车行与被告程毕鲜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途顺精品租车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途顺精品租车行以被告程毕鲜已履行义务、本案不需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途顺精品租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途顺精品租车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国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