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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1817陈留青与张亚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留青,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陈留青,男,1949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绘平,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陈留青与张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亚军已经履行了152452元,该款已直接给申请执行人。余款50000元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1民初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