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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章泰生、胡多英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泰生,胡多英,章小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2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泰生,男,1943年3月9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多英,女,1948年12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章泰生,系胡多英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小春,女,1958年2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诉人章泰生、胡多英因与被上诉人章小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章小春于2017年9月18日以为了家庭关系和睦,双方均同意诉讼外解决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得到了章泰生、胡多英的同意。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章小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章泰生、胡多英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章小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由章小春承担15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章泰生申请缓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兴审判员 刘卫平审判员 陈大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漪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