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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孔洁珊与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洁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5507号原告:孔洁珊,女,1967年8��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路613号振兴商业大厦四楼425房。法定代表人:郭省周。原告孔洁珊与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洁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金027.6元,违约金从2011年7月1日暂计至2017年7月14日止(每日按房款的每日0.002%计付);2.返还契税20163元及代办证费用1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268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7月14日止),合计23849元��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0号(东山欣园)B栋0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越秀区寺右一马路0号0房,总价为1344200元,被告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以及交付房产证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契税20163元及办证费1000元,被告于2009年10月将涉讼0房交付原告使用,但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约定:乙方所购买商品房为广州市寺右二横路16号大院地段编号为18的地块上建设的东山��园第B幢0号房(测绘地址:越秀区寺右一马路0号0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共134.4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0.24平方米;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2193元,总金额1344200元;甲方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逾期,则由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0.0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344200元,被告于2009年11月15日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2009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两张,分别记载收到原告交来契税20163元、办证综合费1000元。2009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业主收楼通知书》,记载收楼时间为2009年10月24日。原告确认已于上述时间收楼。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称依据合同被告应在交楼之日起两年办证,故逾期办证应自2011年10月24日起算,其诉请要求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计算有误,故变更为自2011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在收取原告契税、办证费后,没有代原告向相关部门缴纳上述税费及主动履行办证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涉讼房屋不动产权证、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返还契税、办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前述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20日内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原告为产权人的房地��权证交付给原告,被告于2009年10月24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故被告至迟应于2011年10月24前为原告办妥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现原告变更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10月24日起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支付其预付的契税、办证费的利息,属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孔洁珊办理广州市越秀区东山欣园第B幢0号房(测绘地址:越秀区寺右一马路0号0房)的不动产权证;二、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孔洁珊支付从2011年10月24日至2017年7月14日止���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按1344200元×0.002%计算);三、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孔洁珊返还契税20163元、办证综合费1000元及利息(以21163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孔洁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1.91元,由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程秀建人民陪审员  陈遂莞人民陪审员  邓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洁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