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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独山子区华祥五金水暖建材店与臧保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子区华祥五金水暖建材店,臧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华祥五金水暖建材店,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注册号650202600058370。经营者:王廷跃,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执行人:臧保安,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华祥五金水暖建材店与被执行人臧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746元,执行费7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1746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