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俊利与李思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利,李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利。被执行人:李思国,现暂租住襄城区万山居委会陶瓷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俊利与被执行人李思国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思国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