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俊利与李思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利,李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利。被执行人:李思国,现暂租住襄城区万山居委会陶瓷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俊利与被执行人李思国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思国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