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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玉生与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玉生,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生,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郑禄玖,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玉生因与被申请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伟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31民终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玉生申请再审称:涉案《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首页虽写明的工程承接方是李尚文,但合同尾部有伟业公司的盖章,故李尚文与伟业公司之间表见代理关系成立,且该表见代理关系已经被生效的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1民终604号判决所确认,伟业公司应向我支付拖欠工资、保修金及逾期利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4月10日,案外人李尚文与英吉沙县好声音娱乐会所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伟业公司在合同的尾部盖章。此后李尚文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具体施工,英吉沙好声音娱乐会所直接向李尚文支付工程款,李尚文向陈玉生支付报酬。2013年10月22日,李尚文以个人名义向陈玉生出具欠条一份。现李尚文下落不明,陈玉生请求伟业公司依据前述欠条支付拖欠工资、保修金及逾期利息。原审中,陈玉生仅提交合同尾部有伟业公司盖章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自己尽到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善良注意义务,以此主张李尚文与伟业公司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该合同首页写明承接方为李尚文,合同第二页相对人处亦写明合同相对人为李尚文,陈玉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知该合同相对人是李尚文,即便合同尾部有伟业公司盖章,在没有其他材料佐证李尚文的代理身份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李尚文与伟业公司之间表见代理关系成立,陈玉生主张李尚文与伟业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生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1民终604号判决虽确认李尚文与伟业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成立,但该表见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是英吉沙好声音娱乐会所,与陈玉生无关。陈玉生与伟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其持欠条主张权利,应由出具欠条的李尚文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陈玉生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陈玉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玉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黄竹玲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