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2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印财与永泰县城峰辉煌朝代装饰材料店、福州市晋安区益丰五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印财,永泰县城峰辉煌朝代装饰材料店,福州市晋安区益丰五金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2033号之一原告:邱印财,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华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彬,福建华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永泰县城峰辉煌朝代装饰材料店,住所地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小区***号。经营者:邱印朝,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益丰五金店,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号新南方家居材料中心*层***号。经营者:黄奇,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林,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印财与被告永泰县城峰辉煌朝代装饰材料店、福州市晋安区益丰五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印财以与被告永泰县城峰辉煌朝代装饰材料店、福州市晋安区益丰五金店自行协商赔偿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处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印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原告邱印财负担。审 判 长 柯永明人民陪审员 林家福人民陪审员 陈家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焰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