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鸥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阿德赛商贸有限公司、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鸥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阿德赛商贸有限公司,刘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3329号原告:金华市鸥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46省道南侧。法定代表人:何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泓涛,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阿德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木棉湾育苗路6号鸭秋湖工业区2区5号4层。法定代表人:彭实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刘珍,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鸥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阿德赛商贸有限公司、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鸥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鸥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庄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丽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