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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白某甲离婚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178号原告白某甲,女,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山西临县人。被告白某乙,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临县人。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白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某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常重伟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黄 淼书 记 员  马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