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白某甲离婚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178号原告白某甲,女,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山西临县人。被告白某乙,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临县人。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白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某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常重伟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黄 淼书 记 员 马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