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曹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337号被执行人:曹杨,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曹杨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尚余案款400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