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权、黄群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权,黄群斌,甘蓝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权,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黄群斌(曾用名黄辉),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现住崇义县,被执行人甘蓝秀,女,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权与黄群斌、甘蓝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群斌、甘蓝秀长期下落不明,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执行标的101265元。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本院已约谈申请人释明终本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军审 判 员 赖春阳审 判 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