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仇克侠、郑玉勇等与刘万忠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克侠,郑玉勇,郑玉梅,郑俊梅,刘万忠,范秀文,刘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222号原告:仇克侠,女,汉族,1950年5月1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郑玉勇,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郑玉梅,女,汉族,1980年2月27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郑俊梅,女,汉族,1989年6月1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万忠,男,汉族,1957年2月2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范秀文,女,汉族,1936年5月10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涛,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克侠、郑玉勇、郑玉梅、郑俊梅诉被告刘万忠、范秀文、刘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克侠、郑玉勇、郑玉梅、郑俊梅于2017年10月13日撤回对被告刘万忠、范秀文、刘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克侠、郑玉勇、郑玉梅、郑俊梅撤回对被告刘万忠、范秀文、刘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仇克侠、郑玉勇、郑玉梅、郑俊梅负担。审 判 长  任增军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