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仇克侠、郑玉勇等与刘万忠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克侠,郑玉勇,郑玉梅,郑俊梅,刘万忠,范秀文,刘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222号原告:仇克侠,女,汉族,1950年5月1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郑玉勇,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郑玉梅,女,汉族,1980年2月27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郑俊梅,女,汉族,1989年6月1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万忠,男,汉族,1957年2月2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范秀文,女,汉族,1936年5月10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涛,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克侠、郑玉勇、郑玉梅、郑俊梅诉被告刘万忠、范秀文、刘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克侠、郑玉勇、郑玉梅、郑俊梅于2017年10月13日撤回对被告刘万忠、范秀文、刘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克侠、郑玉勇、郑玉梅、郑俊梅撤回对被告刘万忠、范秀文、刘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仇克侠、郑玉勇、郑玉梅、郑俊梅负担。审 判 长 任增军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