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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破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破7号之五申请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负责人:虞伟庆,该事务所主任。申请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系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负责人:陆诚,该事务所主任。申请人: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戴立中,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10月13日,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认可的《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该分配方案已经2017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二次债仅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杉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