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丹与李贵民、姚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李贵民,姚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879号原告:赵丹,男,生于1983年6月14日,住洛南县。被告:李贵民,男,生于1973年11月26日,住丹凤县。被告:姚文杰,男,生于1973年4月28日,住商南县。本院在审理赵丹与李贵民、姚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丹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丹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丹负担。审 判 长 ���任文龙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石 书 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亚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