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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立华与林加团、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华,林加团,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016号原告:陈立华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廉明,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加团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19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华与被告林加团、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华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45元,由原告陈立华负担。审判长马明军审判员马雪婷人民陪审员张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刘芳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