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彬与武汉友平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德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武汉友平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82号申请执行人:刘彬,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执行人:武汉友平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宝大厦5层B室。法定代表人彭黑子。被执行人:李德全,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彬诉被执行人武汉友平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德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彬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友平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德全名下银行资金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彬及案外人郑丹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鄂州市鄂城区五里墩村七组住宅楼东单元六层东户(鄂(2017)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1365号,建筑面积123.15平方米)的房屋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彬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友平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德全名下银行资金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刘彬及案外人郑丹名下位于鄂州市鄂城区五里墩村七组住宅楼东单元六层东户(鄂(2017)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1365号,建筑面积123.15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曰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