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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和顺县人民法院与刘恩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人民法院,刘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和顺县人民法院,地址:和顺县太和路49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刘恩红,曾用名刘恩宏,刘永红,绰号“红红”,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无业,捕前住榆次区道北西街103号5层2号。1998年10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榆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3年11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被晋中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8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0年lO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l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刘恩红诈骗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刘恩红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和顺县人民法院罚金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晓清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