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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书云与商丘名丰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书云,商丘名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628号原告:邓书云,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商丘名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陈宇胜,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书云诉被告商丘名丰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为155元,由原告邓书云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判��员王崇超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