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6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曹某、曹冬梅与X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生于2009年,汉族,农民,现住大姚县新街镇。法定代理人曹冬梅,女,生于1983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新街镇。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4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新街镇。本院在执行曹某与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XX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冬梅子女(曹某)抚养费400.00元。现2016年度9至12月四个月子女抚养费1600.00元被执行人XX已履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冬梅。申请执行人现确认院(2016)云2326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6年度9至12月四个月子女抚养费1600.00元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6年度9至12月四个月子女抚养费16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