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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4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与本溪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本溪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504民特61号申请人: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裴昭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万强,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本溪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转山路2121栋1层4门。法定代表人:曹玉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与被申请人本溪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称,2013年6月18日,申请人与借款人徐丽娜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徐丽娜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8%,如违约加收约定利率50%的罚息。同日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由被申请人提供其明山区合山街5栋1层7门及本溪市××区房产用于保证徐丽娜如约还款,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违反协议约定,合同到期后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利息、复利、罚息。故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明山区合山街5栋1层7门及本溪市××区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借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偿还本金人民币50万元整,支付从2013年6月18日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被申请人本溪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借款人徐丽娜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我公司以其房产进行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该笔贷款确实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无异议,同意用抵押房产偿还借款人所欠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借款人徐丽娜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依据上述合同,申请人已经履行借款义务,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本溪市××区字第2013004257号,建筑面积:75.39平方米)及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8栋1层6门(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59.38平方米)房产作抵押为其借款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本房他证平山区字第2013004451号)。《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履行债务时,申请人有权直接要求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故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本溪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溪市××区字第2013004257号,建筑面积:75.39平方米)及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8栋1层6门(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59.38平方米),并在拍卖、变卖方式依法变价范围内优先偿还申请人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的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8日,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和复利均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本溪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王凤英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赵鑫瑞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