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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1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107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住所: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飞鹰(腾飞街)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5379370-2。负责人:牟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杰,系公司职员。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涉案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健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义钦书 记 员 伍丽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