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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志与李光、王开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李光,王开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11民初2716号原告:赵志,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李光,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第三人:王开全,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赵志与被告李光、第三人王开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第三人王开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光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10%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被告找到原告说一起做劳保生意,让原告入股合作,原告出资50000元,利润五五分成。事后原告发现被骗,被告根本就不是什么公司销售人员,50000元投资根本没有用于劳保生意上。原告找到被告问清事实真相,被告给原告签署一份协议书,被告答应原告在2017年6月26日之前,返还原告50000元入股投资款。约定时间到期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无奈,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答辩。第三人述称,我与被告一直都认识,被告从劳保用品公司进货后给石化公司送货,但是被告缺少资金,要求我出资50000元,后来我找原告让原告出资30000元。2017年3月30日我与原告、被告三人在场签订劳保协议,协议上没有写原告,但是被告知道原告出资的事情。我们约定利润被告分50%,我与原告一共分50%。50000元中有我出资款20000元,我要求我的20000元与原告一同解决,被告将50000元全部偿还给原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0日被告李光与第三人王开全签订劳保买卖协议,约定李光与抚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从即日起李光与王开全长期合作,无论合同买卖资金多少由王开全李光共同支付,所得利润均与李光五五分成(扣除各种税费),石化公司计划单下来后由李光、王开全商议进货事宜。3月份的资伍万元由王开全支付,四月后买卖资金由李光、王开全各负责50%。上述协议签订时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在场,当日原告与第三人一同给付被告50000元投资款,其中原告出资30000元,第三人出资20000元。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被告)在2017年6月26日之前,返还给乙方(原告)投资入股款50000元,如到约定日期甲方未返还乙方的投资入股款50000元,乙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协议具有欠条意义,等同于甲方欠乙方50000元;3、乙方收到甲方返还的投资入股款50000元之后,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投资合同自动作废,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50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与被告电话沟通,被告认可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投资50000元的事实,同意返还原告50000元投资款。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劳保买卖协议约定合伙做劳保用品生意,由被告提供销售渠道,由第三人出资50000元用于进货,原告与第三人依约履行了出资,故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的合伙关系成立。合伙协议签订后,原告要求退出合伙并返还投资款,被告同意并与原告签订协议。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投资款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投资款利息及违约金一节,因双方无约定,原告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志投资款5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佳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沫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