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323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陈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陈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323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43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2号楼805室。负责人:张琳,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南京公司)诉被告陈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连云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保险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刚、太平保险连云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保险南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16日10时许,陈刚驾驶苏G×××××号车辆与陈瑞驾驶苏A×××××小型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陈刚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瑞不承担事故责任。苏A×××××车辆的损失经维修,确定车辆损失14000元。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原告按照代位求偿流程将苏A×××××车辆各项损失14000元全部赔付被保险人并依法取得追偿权。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陈刚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太平保险连云港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陈刚驾驶苏G×××××号轿车沿32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连云港西出口西100米处时,追尾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陈瑞驾驶的苏A×××××号轿车,致两车损坏,无人受伤。2017年1月17日,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认定:被告陈刚负事故全部责任、陈瑞无责任。陈瑞驾驶的苏A×××××号车辆系武文所有,在原告投保车损险。苏A×××××号车辆因交通事故维修支付14000元,原告将保险金额14000元于2017年3月22日支付武文,武文、陈瑞在“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上签字确认。被告陈刚驾驶苏G×××××号轿车在被告太平保险连云港公司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及出库单维修费发票、支付凭证、代位求偿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被告陈刚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根据与案外人武文签订的保险合同,向武文承担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4000元。原告依法享有代位向侵权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主张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被告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因太平保险连云港公司为交强险承保公司,其中的2000元由被告太平保险连云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余款12000元由被告陈刚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1200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时恒雨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借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