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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永占、刘磊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占,刘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占被执行人:刘磊磊申请执行人王永占与被执行人刘磊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利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被告刘磊磊于2017年4月30日归还原告王永占借款20000元。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利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没有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汝强审判员 : 张 魏审判员 :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