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家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正,张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123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军,1974年10月3日出生,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力,1975年8月24日出生,系公司职员。被告:张家正,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新,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正、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33元,退还给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肖 娜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