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697号原告: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1140884B。法定代表人:闫玉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0874644F(1-1)。法定代表人:周运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勇,男,住郏县。系公司员工。原告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裕公司)与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0425民保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圣光公司在郑州市工商银行紫荆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47的账户内的资金在213637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17年9月20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省安泰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7年10月10日,圣光公司管理人向本院递交告知函,要求解除对被告圣光公司在郑州市工商银行紫荆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47的账户内的资金在2136379元范围内的冻结。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工商银行紫荆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47的账户内的资金在2136379元范围内的冻结。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雅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