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亮、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8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王峰,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作出(2016)浙0108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亮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峰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并支付利息39000元(从2014年3月9日暂算至2016年5月8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及利息人民币8000元(该利息以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峰的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及淘宝帐户信息,除王峰名下车牌号浙A×××××别克车一辆(诉讼阶段已轮候查封)目前下落不明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峰有大额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但被执行人之后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峰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及工商等信息,除王峰名下车牌号浙A×××××别克车一辆(诉讼阶段已轮候查封)目前下落不明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峰有大额存款、证券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4、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王峰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5、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赵亮,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赵亮之后以短信方式回复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王峰尚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并支付利息65700元(从2014年3月9日暂算至2017年10月13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及利息人民币8000元(该利息以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455元,执行费人民币173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528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来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