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6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6139号原告: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许波,经理。被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法定代表人:石建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北方科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宝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