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传兵与李红伦、李德礼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兵,李红伦,李德礼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929号之一原告:李传兵,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春,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伦,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德礼,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传兵与被告李红伦、李德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传兵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传兵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传兵负担。审 判 长 张国云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金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