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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小森、刘金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森,刘金良,黎义平,傅德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朱小森,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黎义平,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傅德干,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朱小森与被执行人刘金良、黎义平、傅德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