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华、张相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华,张相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03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被申请人:张华,女,1969年8月2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张相宝,男,1966年4月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华、张相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华、张相宝名下银行存款8282010.5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华、张相宝名下银行存款8282010.5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