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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公司成都分行与胡永伦、王勤玉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胡永伦,王勤玉,叶存华,刘建琼,潘本莉,张德连,杨炳伟,张晓芳,罗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段晓勇,行长。被执行人:胡永伦,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王勤玉,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叶存华,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刘建琼,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潘本莉,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张德连,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杨炳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张晓芳,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伦永,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胡永伦、王勤玉、叶存华、刘建琼、潘本莉、张德连、杨炳伟、张晓芳、罗伦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本莉有川TT3x**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被执行人胡永伦有川TS1x**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被执行人王勤玉有川TJWx**号飞碟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被执行人叶存华有川TF8x**号长安牌面包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分别对被执行人潘本莉所有的川TT3x**号五菱牌面包车、被执行人胡永伦所有的川TS1x**号五菱牌面包车、被执行人王勤玉所有的川TJWx**号飞碟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被执行人叶存华所有的川TF8x**号长安牌面包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