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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慧玲、肖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慧玲,肖文,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财保55号申请人:罗慧玲,女,1990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申请人:肖文,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申请人:李君,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申请人罗慧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文、李君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以其登记编号为赣D×××××的机动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慧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文、李君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申请人肖文、李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