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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傅平与路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平,路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780号申请执行人傅平,女,1954年12月3日,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孟丹,系沈阳市铁西区炎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路丹,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平与被执行人路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路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丹履行(2016)辽01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路丹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路丹银行账户存款51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