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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8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建成与刘桂浓、邓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成,刘桂浓,邓嘉奇,彭洁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176号原告:张建成,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刘桂浓,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喜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嘉奇,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被告:彭洁珍,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原告张建成与被告刘桂浓、邓嘉奇、彭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建成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建成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原告张建成负担。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琦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