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红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红旗,杨跃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路南2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孙素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生,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旗,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生,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跃峰,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上诉人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红旗因与被上诉人杨跃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忠祥审判员 缑兵伟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