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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红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红旗,杨跃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路南2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孙素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生,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旗,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生,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跃峰,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上诉人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红旗因与被上诉人杨跃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忠祥审判员  缑兵伟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