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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集贤县金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集贤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金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集贤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580号原告:集贤县金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三江农资批发市场D3栋101室。法定代表人:赵亚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集贤县分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79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集贤县金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集贤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集贤县金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贤县金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60.8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玉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