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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吕阳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刑初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阳军,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住黑龙江省同江市。2017年5月31日因酒后驾驶被同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阳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跃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吕阳军醉酒、无证驾驶黑R×××××号两轮摩托车沿同江市三江路某向西行驶,行驶至繁荣街路口时,与停在非机动车道的黑R×××××号轿车刮撞,造成黑R×××××号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吕阳军被同江市公安局当场抓获,经酒精检测:吕阳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阳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刘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吕阳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阳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吕阳军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吕阳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阳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曲秋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桐 更多数据: